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11-08-26 浏览次数:142

证券代码:600489   证券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11-027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81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2,134,56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9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42,106,383.90元。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18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中信银行北京中粮广场支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一、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瑞银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专户银行按月(每月8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瑞银证券。四、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五、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瑞银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