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1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6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5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4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3年7月4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7月1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由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劵时报》,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943,228,7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70,916,607.52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5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4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三、         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3年7月4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份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1.52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28元人民币;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44元人民币;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52元人民币。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44元人民币。如相关QFII股东能在公告后规定期限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法人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6元人民币。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9号

  2.咨询机构: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事务部

  3.咨询电话:010-56353909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