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次数:2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14年1月9日(星期四)上午10:00

  ● 股权登记日

  2014年1月6日

  ● 不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1月9日(星期四)上午10: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

  (五)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9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3年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于2013年8月23日披露,公告名称为《中金黄金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审议《关于公司向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于2013年8月23日披露,公告名称为《中金黄金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三)审议《关于向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于2013年12月21日披露,公告名称为《中金黄金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上述三项公告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劵时报》 。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2014年1月6日下午收市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4年1月7日

  

  五、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二)本次会议联系人:应雯、姜杉

  (三)联系电话:(010)56353909、56353905

  (四)传真:(010)56353910

  (五)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9号

  (六)邮编:100011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附注1):

  

  

  2.身份证号码(附注1):

  3.股东帐号:

  持股数(附注2):

  4.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指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3)

  委托人签名:

  (盖章)

  

  附注:

  1.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同时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2.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3.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